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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人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身份证、暂住证、房产或租房证明复印件及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从市卫生监督所一楼证件管理科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在受理申请的卫生监督员指导下,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有关资料提交监督所。
二、申请资料审查:卫生监督所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者正式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将资料退还申请人,待资料修改补充完整后重新受理,重新受理时间为正式受理时间。不属发证范围者,写明原因并登记备案后将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
三、现场审查:卫生监督所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派卫生监督员对经营现场进行卫生学评价及食品卫生抽样检测,现场评价及卫生检测合格后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措施,重新申请。
四、审批:经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查合格后,由证件管理科主管主任(一楼)、所长(四楼)在卫生许可证审核表上签字后,持卫生许可证审核表去市卫生局办公室(305室)审批,由主管局长(304室)审批签发,合格者方可办理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者写明原因将所有资料退回卫生监督所。
办证时间:每周一至周四下午办理、发放卫生许可证。
办公地点: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
所需资料:主管部门证明或身份证、暂住证、房产或租房证明复印件、场所布局平面图、加工场所工艺流程图及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
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责任人员:赵 丽
联系电话:622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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