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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凡是在我市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税务分局受理。 主管税务分局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应责成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无误,并提供下列资料后到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如果不能提供以上资料,应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后方可办理。 个体工商业户共管户应携带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
4)地方税务局定额表一份;
5)一寸黑白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6)国税定额单复印件一份;
7)下岗失业人员请带失业证明复印件一份。
个体纯管户携带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4)地税定额单一份;
5)一寸黑白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6)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明复印件一份(只限下岗失业人员)。
国有集体企业携带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法人一寸照片两张;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自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有限责任公司携带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自有证明复印件一份;
4)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5)法人一寸照片两张;
6)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7)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8)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私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应携带资料:
1)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自有证明复印件一份;
5)法人一寸照片两张;
6)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各经济类型下设分公司携带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自有证明复印件一份;
4)总公司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5)负责人一寸照片两张;
6)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7)总公司划拨资金证明一份。
外地建安企业携带资料:
1)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施工地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3)原公司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
5)项目委托书或任命书一份;
6)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负责人照片两张;
8)建设局批准开工的报告。 变更税务登记:凡在我市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统一由市地方税务局各主管分局受理。 停歇业管理: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内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到征收分局办理停歇业手续。
1、实行定期定额方法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办理停歇业手续时,应持工商局、国税局的请假条在地税局征收分局办理,征收分局责成纳税人填写《请假条》一式三份,并对其停歇业的理由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退还纳税人一份,征收分局留一份,返主管分局一份。办理停歇业手续必须当月办理,5日后不再办理停歇业手续。
2、纳税人停业期满后,纳税人及时办理复业手续。 注销税务登记:凡是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统一由主管管理分局受理。 二、定额核定管理
定额的核定和调整实行上批下征的办法,并按照业户自报、实地调查、复核审查、定额评定、下达定额、定额公示六项程序进行核定。
核定征收的范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征收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 6、申报依据偏低,但又无正当理由的
。
核定程序:主管管理分局在税务登记或日常征管工作中,凡发现纳税人有上述情况之一时,应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向其填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其纳税方式,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业户自报。凡是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和帐目不健全、销售核算不实、不能准确提供纳税依据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营业额及所得税随征率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自留一份,报主管分局两份。
2、实地调查。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业户的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参照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以及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进行测算,经主管分局集体评议后,填写《月应纳税额核定表》中“税务机关填写”一栏,并加注该定额户的经营地段、从业人数、房屋面积、月租金等参数,提出定额核定的初步意见,在开业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自报的《核定申请表》一份及分局填写的《月应纳税额核定表》一式两份上报市局征管科。
3.复核审查。征管科收到基层主管分局上报的《月应纳税额申报核定表》后,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后,提交定额核定委员会进行评审核定。
4.定额评定。定额核定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评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定额纳税户的纳税定额。
5、下达定额。征管科根据核定委员会核定的结果,在《月应纳税额申报核定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原始资料反馈各主管分局及征收分局。主管分局依据审批意见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
,通知纳税人执行。
6、定额公示。各主管分局必须在接到核定委员会核定的结果后10日内,将定额核定情况和定额调整情况进行张榜公布,以便纳税人进行监督。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方式:凡是嘉峪关市范围范围内的纳税户,一律采用直接申报方式申报,如纳税人申请采用邮寄申报、电子数据方式申报的,一律由主管管理分局受理后,上报市局审批。
(二)申报期限:全市统一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日至10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若为法定休假日时,申报的最后期限为休假日期满的次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照休假天数顺廷。
(三)定期定额征收业户申报:对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纳税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纳税款足额申报或缴入银行代办点即可视为申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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