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峪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公厕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理》、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旅游景点、公园、娱乐场所等公共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嘉峪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有利排放、便于清运、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会同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厕规划。 第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厕应按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广场; (二)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中型商场(店)、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 (三)公园、旅游景区、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 第十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时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征用、划拨、使用涉及城市道路两侧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另行选址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维修 第十二条城市公厕的维修与管理,应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其管理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区主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保洁。 (三)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保洁。 (四)街心绿化带、临街绿地、花坛(池)和游园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保洁。 (五)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除外)由设藏管理单位负责保洁。 (六)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交易点由工商局、市管中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保洁,散市半小时内完成场地清理,恢复整洁。 (七)铁路两侧路界内的环境卫生由铁路部门负责保洁。 (八)国道、省道、县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交通局负责保洁;乡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所在镇政府负责保洁。 (九)施工场地由项目业主负责保洁。 第十七条 三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嘉峪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目起实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