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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

嘉政发[2005]31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稿)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对《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嘉政发[2005]11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稿)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

                 嘉政发[2005]3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环境卫生管理局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采用多元化投资的办法筹集。行政管理经费每年列入城市建设、维护和发展计划,并逐年予以增加;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建设大型环卫设施和购置清运设备;鼓励其他社会资金投资环卫设施建设,参与环卫保洁、运输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要与城市配套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的评审、建筑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单体工程的竣工验收等均应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  采用灵活的用工制度和管理方式。从事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要逐步向全员聘用制过渡,推行以岗位工资为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洁、运输作业可向社会公开竞价承包。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就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年至少专门安排一次常务会议和一次全市性总结表彰大会,专题进行研究、安排部署和总结表彰。
    第十条  城市道路、居民小区、街头绿地、树沟及其设施保洁作业应做到无果皮、纸屑、烟头、痰迹、污水、陈旧落叶和各种包装物等裸露垃圾;果皮箱清洁无污迹,箱内无积存垃圾、周围地面清洁。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要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要配备专门设施,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干净。
    第十二条 单位、住户、商业门点前应保持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
    第十三条 公厕管理依照《嘉峪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客运机动车辆产生的废弃物,不得沿途遗弃;载运散体、流体货物的车辆,应密严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 
    第十五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 、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按下列分工实行卫生保洁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街区、道路,在交付使用前由项目业主负责保洁;交付使用后由环卫清扫单位负责保洁。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保洁。
    (三)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保洁。
    (四)街心绿化带、临街绿地、花坛(池)和游园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保洁。
    (五)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除外)由设施管理单位负责保洁。
    (六)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交易点由工商局、市管中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保洁,散市半小时内完成场地清理,恢复整洁。
    (七)铁路两侧路界内的环境卫生由铁路部门负责保洁。
    (八)国道、省道、县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交通局负责保洁;乡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所在镇政府负责保洁。
    (九)施工场地由项目业主负责保洁。
    第十七条 三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嘉峪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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