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嘉峪关市环卫局网站

 

 

 

巩固扩大创卫成果,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政 府 文 件

嘉峪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嘉政办发(2004)126号

嘉峪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和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等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城声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居民目常生活或者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垃圾处理费采取如下办法收取: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局负责收取,市财政局予以配合。’

(二)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收取。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垃圾处理费,由市工商局负责收取;其他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四)、交通营运单位的车辆垃圾处理费,由环卫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征收。

(五)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局负责收取。

第六条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票证管理,专人保管,做好登记、收取、缴纳工作,市环卫局负责对所有受委托收费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按5%的比例给受委托单位提取手续费。

第七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凭有效证件缴纳优惠垃圾处理费;对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的人员所从事的再就业岗位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指定的财政帐户,并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的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设备购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市物价局、财政局要对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收费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披费。

第十一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